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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政策

医保即将拥有全国“通用语言”:国家医疗保障15项信息业务编码标准发布

作者:时间:2020-11-09


2019年10月8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官方网站发布“关于印发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等信息业务编码规则和方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点击“阅读原文”直达)。


《通知》提出,为加快推进统一的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标准,形成全国“通用语言”,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医疗保障标准化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医保发〔2019〕39号)有关要求,国家医疗保障局研究制定了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等信息业务编码规则和方法,要求通过国家医疗保障局官网“医保业务编码标准动态维护”窗口,做好业务编码的信息维护工作。
根据要求,国家医疗保障统一规划、统一分类、统一发布、统一管理,制定了各项医疗保障标准,形成全国医疗保障“通用语言”,让医疗保障15项信息业务标准在信息高速公路上“纵向全贯通,横向全覆盖”。

《通知》新明确了11项信息业务编码规则和方法,具体包括:


  • 定点医疗机构编码规则和方法

  • 医保医师编码规则和方法

  • 医保护士编码规则和方法

  • 定点零售药店编码规则和方法

  • 医保药师编码规则和方法

  • 医保系统单位编码规则和方法

  • 医保系统工作人员编码规则和方法

  • 医保门诊慢特病病种编码规则和方法

  • 医保按病种结算病种编码规则和方法

  • 医保日间手术病种编码规则和方法

  • 医保结算清单


此前曾明确4项编码标准,即:


  • 医保疾病诊断、手术操作分类与代码
  • 医疗服务项目分类与代码
  • 医保药品分类与代码
  • 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


这15项信息业务编码标准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医保疾病诊断、手术操作分类与代码,依据国际疾病分类的基本原理和分类规则,以及卫生健康部门发布的现行标准,结合医保业务工作要求制定,是我国医疗保障部门开展病种相关信息采集、分析、统计和支付的重要工具,具备“多版本兼容”的特点。
第二,医疗服务项目分类与代码,按照最大公约数和最小改造原则,在《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2001年版)》等规定的基础上,参考《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集中梳理各地制定的医疗服务项目,根据行业专家共识,形成统一分类与代码,具备“编码全兼容、结算不影响”的特点。
第三,医保药品分类与代码,融合《社会保险药品分类与代码》(LD/T 90-2010)、药品本位码、国家药管平台药品采购唯一识别码的核心要素,结合国家医保局职能制定,覆盖了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上市的全部药品,可以实现“一药一码”
第四,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按照国家医保局职能,遵循“系统性”“实用性”“稳定性”“唯一性”原则,借鉴相关单位现行耗材编码方法,根据专家共识,对医疗服务项目中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耗材,形成统一分类与代码。实现了“一品一码,码库结合,满足应用”
第五,“两定”机构及人员分类与代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覆盖全国医保“两定”机构及人员,根据行业专家共识,形成统一分类与代码,实现了“编码唯一易识别、惠民服务全流程”的特点。
第六,医保系统单位及工作人员分类与代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覆盖全国医保系统单位及工作人员,参照国家标准,形成统一分类与代码,实现了“机构人员全覆盖、服务百姓惠民生”
第七,医保病种分类与代码,依据《医保疾病诊断、手术操作分类与代码》基本原理和分类规则,梳理各地医保病种结算政策,根据行业专家共识,形成统一分类与代码,实现了“一病一码”
第八,医保结算清单,定点医疗机构在开展门诊慢特病、住院等医疗服务时向医保部门申请医保费用结算所需提交的数据清单,由185个数据指标组成,应用14项信息业务编码标准,实现了“结算信息一单集成”,所有数据指标均能从医疗机构现有信息系统中生成,实现了“统一标准、规范填写”,不再额外增加医疗机构负担。


根据进度安排,将于本月(2019年10月)起选择部分地区启动测试应用,从2020年起评估推广,逐步实现15项信息业务编码标准全国落地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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