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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政策

请更新电子病历系统!国际疾病分类第十一次修订本(ICD-11)中文版已印发

作者:时间:2020-10-29


2018年12月21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关于印发国际疾病分类第十一次修订本(ICD-11)中文版的通知》


《通知》显示,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健全统一规范的医疗数据标准体系,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疾病分类管理,国家卫健委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分类家族中国合作中心、中华医学会及有关医疗机构专家对世界卫生组织公布的《国际疾病分类第十一次修订本(ICD-11)》进行了编译,形成了《国际疾病分类第十一次修订本(ICD-11)中文版》(以下简称ICD-11中文版)(可以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官方网站“医政医管”栏目下载)


统一疾病分类与代码为什么这么重要?


疾病分类与代码、手术操作分类与代码、病案首页、医学名词术语等是推进医疗服务规范化、标准化管理的重要基础。近年来,国家卫健委大力加强医疗机构病案管理,先后明确要求医疗机构在病案书写中统一使用ICD-9、ICD-10。推广使用世界卫生组织最新修订公布并经我委组织编译的ICD-11中文版,对于提高医疗服务标准化水平和医疗管理效率,促进诊疗信息有效互联互通具有积极意义。

国家卫健委要求积极推进ICD-11中文版全面使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认真组织做好培训,结合新版疾病分类与代码特点,修订完善病案首页填写等相关管理制度,更新电子病历系统,做好ICD-11中文版和原有疾病分类与代码之间的衔接。

自2019年3月1日起,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全面使用ICD-11中文版进行疾病分类和编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开展医疗机构绩效考核、质量控制与评价等工作时,均应当采用ICD-11中文版进行医疗数据统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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